為保障群眾溫暖過冬,11月23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城管執法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今冬明春供熱保障工作的通知》,保障群眾溫暖過冬。
在確保熱源穩定供應方面,《通知》要求燃氣企業足額兌現合同氣源,儲氣設施應儲盡儲,并且建立快速搶修隊伍;熱電聯產企業須嚴格執行供熱參數標準,不得擅自降低供熱溫度;垃圾焚燒企業應建立實時負荷調控機制,與供熱企業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配合解決管網平衡、用戶端溫度調節等問題;鼓勵開發利用污水源熱泵、地熱等新能源熱源,自來水、中水供應企業要保障供熱企業生產用水需求,電力供應企業要優先保障供熱關鍵設施用電,確保供熱企業用水用電。
在保證供熱溫度穩定達標方面,《通知》要求集中供熱企業嚴禁因氣源、余熱缺口擅自降低負荷或停供,并且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和極端天氣應急預案,配足應急搶修隊伍,嚴格落實檢修制度,對鍋爐、循環泵等重要設備每日巡檢、每周排查、每月維保,應急物資儲備庫需足額配備搶修工具、備用設備。發生熱源故障必須立即啟動預案,15分鐘內響應、1小時內到場處置,并于第一時間向屬地管理部門報告。
集中供熱企業應在供熱期間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服務咨詢熱線暢通,妥善處置群眾供熱問題訴求。嚴格落實上門測溫要求,接到投訴后,由供熱企業或委托物業企業在12小時內到達現場測溫(或按照與用戶約定時間執行),嚴禁在11時至15時上門測溫。因自身原因未到達現場的,視作投訴當日溫度不達標,按照規定退還熱費,測溫過程也需規范、透明。
針對自備鍋爐小區,供熱運營管理單位應落實成本核算、協商公示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持續開展供熱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排查,足額采購燃氣等供熱能源,不得因能源不足影響供熱。
《通知》要求提升物業服務與供熱服務質量,明確物業企業不得捆綁收費、截留代收供熱費、瞞報供熱面積或向供熱企業多收供熱設施運行所產生的水、電費用,并且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小區內部供熱設施維修管理與巡檢工作。對入住率達不到供熱要求的住宅小區,由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開發企業、供熱企業、物業企業協商落實供熱措施,對已供熱但存在部分欠費的小區,不得以少數用戶未繳納熱費為由,中斷對其他已繳費用戶的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可依法追繳欠費。
《通知》要求,供熱企業、物業企業要提醒用戶定期清洗入戶濾網、地暖管道等采暖設施,保持換熱效率;要宣傳引導用戶科學用熱,不得違規改動戶內采暖設施,影響自身及周邊住戶供熱效果。
根據《通知》,市區兩級要加強信息共享、聯合聯動,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不熱、慢修、亂收費”等問題,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問題閉環解決;要采取明察暗訪、隨機抽查、重點核查等方式,對供熱全過程管理情況開展常態化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捆綁收費、瞞報熱費、服務推諉、設施維護不到位、能源供應保障不力等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記者 李欣怡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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