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1日獲悉,為適應全市經濟發展和產業布局調整的需要,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引導區縣、開發區按照“全市一盤棋”的思路招商引資,規范財政利益分配,促進企業在全市合理有序流轉和集聚,市政府辦公廳印發《西安市納稅人跨區遷移財稅利益調整辦法》。即日起,西安市各級稅務機關依據現行稅法和該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納稅人跨區遷移調整事項;各級財政部門依據現行財政體制和該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財稅利益調整事項。
《辦法》明確,納稅人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跨區變動,同時辦理“多證合一”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照變更的,由稅務機關辦理跨區遷移業務。對納稅人依法依規跨區正常遷移行為,各級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拖延、拒絕納稅人依法提出的遷移申請。對無未辦結相關涉稅事項的納稅人跨區遷移的,劃出區稅務局應即時辦理。劃出區稅務局在辦理納稅人跨區遷移前,應當按規定辦結相關涉稅事項。
《辦法》明確,納入財稅利益調整范圍的企業,為在劃入區完成工商注冊并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且依法經營、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同時,納稅人遷移前一年度在劃出區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6項稅收及非稅區縣(開發區)級收入(以下簡稱6項稅費收入)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
市財政局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則,核定財稅利益調整基數。具體按照納稅人遷移前3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劃出區繳納6項稅費收入年度平均數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實際年度核定。如遷移前3個會計年度執行原市以下財政體制(2024年以前),應將相關年度6項稅費收入按新體制折算后進行核定。市財政通過年終結算從劃入區上解基數,并相應補償劃出區。財稅利益調整基數一定十年,7月1日前完成遷移變更的,基數從遷移當年算起,第十年取消;7月1日以后完成劃轉的,基數從遷移的下年算起,第十一年取消。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遷移的,遷移前已繳入劃出區國庫的當年各項財政收入,仍作為劃出區當年的財政收入。遷移變更手續辦理完結次月起繳入劃入區國庫的各項財政收入,作為劃入區當年的財政收入。市財政局在核定當年財稅利益基數時,相應扣除這部分收入。
《辦法》明確,納稅人住所、實際生產經營地發生跨區遷移后,變更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經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核實后,按該辦法的規定辦理財稅利益調整事項。除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規定外,凡在該辦法執行期間辦理跨區遷移業務,劃出區、劃入區對納稅人稅務管轄關系有異議的,由劃出區或劃入區財政局、稅務局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商后提出遷移意見,由相關稅務機關或市稅務局直接辦理,不再核定相關財稅利益調整基數。確需市政府協調解決的,由市財政局和市稅務局聯合上報市政府裁定并執行。
凡在該辦法執行期間納稅人辦理跨區遷移,并享受劃入區違規制定的與納稅人稅收直接掛鉤的稅收返還、財政扶持或行政審批等政策,但實際住所、經營地點并未發生相應遷移的,均認定為非正常遷移。市財政局將對劃入區采取以下懲罰措施,有效期五年:按劃入區返還給納稅人資金的兩倍,扣減劃入區財力;按納稅人在劃入區繳納稅收數額的兩倍,扣減劃入區財力,相應補助劃出區。
記者 文艷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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