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安市政協
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經營性自建房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需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整棟房屋進行安全檢測,鄉鎮(街辦)依據鑒定報告結論和村委會(社區)核查意見,出具證明意見后,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中心)方可進行審批。這一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弊端:
一是住建部門下設的城鄉建設管理站本身具備安全質量鑒定職能,卻要求委托第三方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質量鑒定,住建部門自身職能未充分發揮。
二是各縣區“一刀切”地將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鑒定委托給第三方公司,陜北、陜南偏遠山區因距離遠、業務量少,第三方公司不愿前往鑒定,影響當地經營活動開展。
三是經營性自建房多位于農村,主要用于民宿、農家樂、鄉村旅游、小賣部、小超市等鄉村振興產業,此規定增加了經營成本,限制了產業發展。
為此建議:
一、落實主體責任。住建部門嚴格落實城鄉建設管理站的鑒定主體責任,杜絕“一刀切”委托第三方公司鑒定的做法,將安全鑒定工作納入日常管理范疇,以群眾需求為導向,降低辦事成本,優化營商環境。
二、靈活調整鑒定方式。對于交通不便、第三方公司不愿前往的區域,可由城鄉建設管理站組織專業人員定期開展集中鑒定,或利用遠程技術手段輔助鑒定。鼓勵當地培養本土小型鑒定機構,給予政策扶持,降低鑒定成本,提高服務的可及性。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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