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鎮巴縣政協主席田代禹
人民政協肩負著人民的期盼和黨賦予的歷史使命,按照政協章程履職,走過了輝煌的7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上指出,要發揮好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通過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我認為要發揮好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找準新時代協商民主的最大公約數,應加強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一、發揮政協優勢,匯聚協商之“心”
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新時代人民政協應充分發揮委員主體作用,彰顯為黨政決策傾聽民意、發揮紐帶凝聚人心作用,擔負起為國家政治生活議大事、為群眾社會生活議實事的職能作用,為推動各區域各領域高質量發展提供政協智慧。
首先,要建立委員結構優化機制。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專門機構,委員素質和結構顯得十分重要。要根據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完善委員推薦提名工作機制。既要有各部門、各方面的業務專家,又要有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管理者,以確保政協協商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建立起“委員信息庫”。“委員信息庫”就是政協的智囊庫。據估算,全國各級政協有近50萬名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精英匯聚政協。各級政協應完善委員的精細化分類管理,并逐級匯總,開發大數據平臺,讓委員信息共享、智慧互補、力量互助,為委員主動參與協商提供平臺,為協商議政提供更便捷更廣泛的有效途徑。再次,要充分發揮委員作用。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在一些重大規劃部署、重大改革措施、重點問題解決方案出臺之前,主動邀請相關行業領域的委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協商,在決策之前聽取意見、決策之中參與醞釀獻策,匯聚起委員為人民謀幸福的協商之心,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讓政協這一專門協商機構真正成為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
二、完善協商機制,聚起協商之“勢”
近年來,各級政協不斷完善協商機制、創新協商形式、豐富協商內涵,先后有“月協商”“季度協商”“專題協商”“遠程協商”等,協商方式從單級層面協商到現在的聯動協商,但如何讓協商制度化、規范化、高效高質化還需頂層設計,以達到政協工作從協商了什么到協商成了什么、從單純追求數量到注重提高質量的轉變。
首先,協商機制要與黨委、政府工作有效銜接。要根據整體工作部署,每年度上級或同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應向政協推薦重點協商內容,上級政協也可向下級政協下達一定的重點協商議題,并明確重點參與協商單位,經各級政協匯總后成為當年協商內容之一,形成黨委、政府、政協的協商合力。其次,協商內容要選題科學。協商民主要見到實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協商的內容選題是否科學,協商議題要與實際工作緊密結合??赏ㄟ^媒體向社會征集協商議題,向相關組織征求協商議題,把群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作為本年度協商議題,形成協商有據、協商有力、協商為民的多元協商。再次,協商方式要不斷創新。要創新開展下級政協向上級政協提請“下對上”協商機制,形成專題協商紀要,利用政協這一專門協商機構解決基層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真正讓協商更具決策力、更順應發展,聚起協商之勢,擔負政協時代之責。
三、著眼協商成果,發揮協商之“力”
從現階段的協商民主實踐看,采納落實機制建設相對比較滯后。政協花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精力,得到的協商成果報送到黨委、政府后,如果沒有在決策討論時納入討論內容,就很難有充分的采納;如果沒有采納落實情況的反饋,就會削弱委員對協商民主的信心,影響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因此對于協商民主來說,協商討論只是前提和基礎,采納落實才是目的和關鍵。
首先,要探索協商成果的應用機制。一件政協提案有辦理過程有書面回復有辦理評判,一份協商成果也應有制度性程序性的辦理機制,政協要加強與黨委、政府銜接,推動解決協商成果之后的辦理銜接機制,讓成果推動工作。其次,要有協商成果的問效機制。特別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通過一個有效路徑解決,使群眾愿意通過政協說真話、說實話,說了有人聽有人辦,不能讓協商成了“單相思”。建議黨委、政府進一步研究建立健全政協協商意見建議的采納落實和問效反饋制度,確保政協協商成果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促進協商和決策良性互動,推進協商民主不斷深入發展。再次,要有協商成果的考核機制。一級政協對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反映強烈的問題,有沒有協商、協商了什么、協商成了什么,一級對一級負責,上級政協應對下級政協形成指導考評機制,助推協商工作,發揮政協協商之“力”。
本版圖片均由記者杜靜波攝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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