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態環境廳昨天下發《關于提升全省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為我省生態環境發展“加碼”。措施共分為八部分20條內容。
環評審批:城市軌道交通環評權限下放
在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將進一步下放環評審批權限,并賦予榆林市省級環評審批權限。
除2018年下放審批權限之外,向各設區市再下放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高速公路、城市軌道交通、汽車制造、社會事業等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在此基礎上對具有承接能力的其他設區市逐步下放省級審批權限。
產業結構:指導未達標的市編制規劃
為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措施》明確,將加快編制“三線一單”(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同時,指導大氣環境質量未達標的市編制達標規劃,制定削減替代清單。積極推動建立完善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有機結合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通過交易獲取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獲取不再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程序,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做出在項目投產前取得總量指標的承諾后,即可申請環評審批。還要嚴格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征收環境保護稅,多排多繳,少排少繳,引導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貫徹落實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省級下放排污權交易審核權限,由市級負責。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進行縮減。
執法:避免重復和“先處罰后整改”
《措施》提出,要嚴格規范生態環境執法行為。比如,合理劃分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執法職責,減少執法層級,避免多頭執法和重復執法。
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初犯且問題輕微的企業,可視情給其一定的整改期限,避免“一律先處罰后整改”或者“以罰代改”等簡單行為;對于一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嚴格禁止“一律高限處罰”等做法。
考核:守法守信企業將減少檢查頻次
生態環境保護各專項考核統一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不再分別開展考評。這是《措施》對監督檢查考核方面的規定,以此來切實減輕企業和基層負擔。
同時,生態環保督察和日常監管中,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一刀切”做法,堅決避免以生態環境保護為借口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對生態環境守法守信企業,采取“包容審慎”監管,減少檢查頻次和提升企業信用等級;對整改明顯的市縣和企業可以不督察,做到“無事不打擾”。
對資源環境效率高、排放總量低的企業不實行或者減少實行錯峰生產;對實現超低排放的企業,鼓勵在確保符合環境管理要求和達標排放的前提下穩定、滿負荷生產。
記者 石喻涵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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