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記者王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三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規范指出,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記者王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三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規范指出,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
“處方審核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促進臨床合理用藥,也是藥師專業技術價值的具體體現。”相關負責人表示,處方審核是國際通行做法,是藥學服務的重要內容。
據了解,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應當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
按照處方審核流程,藥師接收待審核處方,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若經審核判定為不合理處方,由藥師負責聯系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再次進入處方審核流程。
規范指出,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為確保全過程質量管理做實做細,規范要求建立審核過程追溯機制、審核反饋機制和審核質量改進機制。同時,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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