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證監會等四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通知》稱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明確,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記者 孫韶華)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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